權利之概念-請求權、支配權、形成權、抗辯權(依權利作用區分)

作者:陳仕弘

權利之概念-請求權、支配權、形成權、抗辯權(依權利作用區分)

權利之概念-請求權、支配權、形成權、抗辯權(依權利作用區分)

1. 請求權

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之權利。

2. 支配權

直接支配權利客體之權利,具排他性,如:人格權、物權、準物權、無體財產權。

3. 形成權(一種當事人說了就算的權力)

因權利人一方之意思表示,即可直接使法律關係發生、變更或消滅之權利。
使法律關係發生者,如:同意權、承認權。
使法律關係變更者,如:選擇權。
使法律關係消滅者,如:撤銷權、解除權、撤回權、終止權、抵銷權、繼承拋棄權等。
(1) 撤銷權:使已生效之法律行為「溯及既往」失效;瑕疵發生於法律行為「生效時」。
(2) 解除權:使已生效之法律行為「溯及既往」失效;瑕疵發生於法律行為「生效後」。
(3) 撤回權:使「未生效」之法律行為,確定不生效力。
(4) 終止權:使已生效之法律行為「向將來」失效。
(5) 抵銷權:使已生效之債權債務關係在等額範圍內消滅。

4. 抗辯權(一種跟對方說不的權力)

債務人對抗債權人行使請求權之權利,亦即債務人可據以拒絕為應為行為之權利。
(1) 永久性抗辯權:
指經抗辯權人拒絕給付後,債權人之請求權永久不得行使。
例如:民法第144條消滅時效抗辯權、民法第198條惡意抗辯權。
(2) 暫時性抗辯權:
指經抗辯權人拒絕給付後,債權人之請求權暫時不能行使,但待抗辯原因消滅後,債權人仍得行使請求權,如:民法第264條同時履行抗辯權、民法第265條不安抗辯權、民法第418窮困抗辯權、民法第745條先訴抗辯權。

【三民輔考-民法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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