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交割

作者:林三元

期貨交割

期貨部位結清

保證金交易制度,為期貨市場的特色之一,不同於先成交再交割的一般證券市場,在進行期貨交易前,必須先存入一筆保證金之後,方可進行交易。而期貨交易之買賣委託單,內容項目包括交易帳號、戶名、買進或賣出、契約數量、期貨交易所名稱、到期月份與年度、商品名稱、價格、委託種類等交易條件。

沖銷(Offset)

一、期貨合約於到期日前,平倉出場
二、平倉
即相同內容之期貨合約,一買一賣,或是一賣一買,將原本的期貨交易部位結清。

交割

承前述,若到期時尚未平倉,則於合約到期時,應依規定辦理交割手續。

實體互換

持有期貨部位相反的兩個避險者,同意以實體互換,即把原本之期貨部位轉為現貨。


期貨之交割

期貨市場上,多數合約都採到期前平倉的方式,結清原本的期貨持有部位,僅有約3%的合約,係留至到期日時進行實體交割。雖然實體交割所佔之比重偏低,然因考量期貨與現貨原本就存在一定程度的關連性,故交割制度依然有持續存在的必要。期貨的交割方式包含:

現金交割

期貨市場上,有部分性質較特殊之期貨契約,無法提供實體標的來進行交割(ex.股價指數期貨、利率期貨),因此規定於合約到期時,以現金結算,此即現金交割。而採現金交割之期貨合約有:
一、股價指數期貨
如日經225指數、S&P500指數,以及SGX-DT摩根台指期貨。
(※根據期交所公告「摩根士丹利資本國際公司臺灣股價指數期貨契約」於100年9月22日終止上市)
二、利率期貨
如美國國庫券期貨、歐洲美元期貨,台灣期交所30天期商業本票期貨。
(一)T-Bill期貨
CME之國庫券期貨T-Bill,採現金交割。
(二)TAIFEX 30天期商業本票期貨
台灣期貨交易所30天期商業本票期貨,採現金交割。(※根據期交所公告【三十天期商業本票利率期貨契約規格】自102年6月20日起廢止)
三、幼牛期貨
又叫做育牛期貨。因幼牛搬運過程,容易造成牛隻死亡,故採現金交割。
四、Euro Dollars期貨
歐洲美元期貨採現金交割。

實物交割

於期貨合約到期時,依合約規定之交易標的品質、數量、交易時間、地點等,進行現貨交割。
一、交割地點
(一)買賣雙方指定
期貨商品所有權係於實物交割時,由賣方移轉給買方,而交割地點大多由賣方指定。惟外匯期貨之交割地點,則由買方指定,買方一般都會在交易所規定範圍內,指定在該貨幣發行國境內之金融機構辦理交割。
(二)交割標的提領
採實物交割者,直接以「倉庫提貨單」完成交割即可。
二、權利義務
(一)賣方提出交割
實務交割通常由賣方主動提出,當買方被通知進行實務交割時,買方有義務依規定購入交易標的。
(二)交割通知書
期貨合約之賣方可在第一通知日(FND)起至最後通知日(LND)止,由期貨經紀商向期貨交易所提出要求交割通知書。
1.第一通知日:
期貨合約之賣方可以開始提出要求買方辦理交割之日期。
2.最後通知日:
期貨合約之賣方可以提出要求買方辦理交割之最後期限。
3.最後交易日:
期貨合約可以在期貨交易所進行交易之最後期限。
4.平倉時機:
持有多頭部位者,為避免收到交割通知,於第一通知日前平倉為佳,故在第一通知日前會出現「多頭平倉效應」,而在第一通知日後會出現「空頭回補效應」。
(三)交割品質
期貨合約到期辦理實務交割,針對實物之品質,交易所已事先規範,若以交割時務品質較差者,應折價。市場上實物交割品質與規範不符者,一直以來都存在,例如CBOT規定,玉米期貨實物,必須以2號玉米交割,若以品質較差的3號玉米交割者,則應採折價交易。
三、實物交割之利率期貨
(一)T-Note十年期中期公債期貨
CBOT之T-Note十年期中期公債期貨,採實物交割,其可交割實體債券為到期日介於「6.5年~10年」。
(二)T-Bond期貨
CBOT之T-Bond期貨,係以年利率6%報價,即以6%為標準票息,並以20年期之聯邦政府公債為假想公債,採實物交割。在實際交割時,賣方得以15年以上利率不限之美國聯邦政府公債,進行交割,再依據「轉換率(Conversion Factor),或稱轉換因子」調整期貨價格。
(三)TAIFEX十年期公債期貨
台灣期貨交易所十年期公債期貨採實物交割,可交割之債券為到期日介於「8.5年~10年」之公債,轉換率一律在殖利率為3%之前提下計算。

交割最廉價債券(Cheapest To Deliver,CTD)

交割公債選擇權,一般來說賣方有交割選擇權(Delivery Option),可針對合乎規定之標的物進行選擇,故賣方會選擇成本最低的債券進行交割,稱之為「交割最廉價債券CTD」。CTD具備以下特性:
一、用以判斷公債期貨理論價格之依據。
二、用以判斷公債期貨對利率敏感度之依據。
三、現貨市場上最可能被用以進行期貨契約交割之債券。
四、CTD經轉換率調整後,其價格與現貨之差距(基差)應為最小。

實體互換(期貨轉現貨)

除了前述之平倉,以及實物交割外,實體互換(Exchange For Physicals,E.F.P)亦為結束期貨部位的方法之一,即兩個持相反期貨部位之避險者(ex. A持有聯邦政府公債期貨多頭部位,B持有聯邦政府公債期貨空頭部位),於期貨合約到期前均未平倉,經雙方同意,將期貨部位轉為現貨部位,空頭部位的B將手上現貨轉給A,故進行E.F.P.的前提為—B擁有現貨,其特性為:
一、場外交易
E.F.P.為合法的場外交易,可於交易廳外完成。
二、到期進行
只有在合約到期時,才可進行E.F.P.,結算功能依然由結算所負責。
三、議定交易條件
交易條件由買賣雙方議定,如價格、時間、地點等皆由雙方自行議定,再向交易所進行報備。
四、台灣期交所目前尚未開放E.F.P.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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