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糖公司機構介紹
台糖公司|2024/12/09
-
【幸福企業專欄】中華郵政:以卓越服務獲得...
中華郵政|2024/11/08
-
經濟部所屬國營事業應對人力斷層危機報告書
經濟部所屬國營事業|2024/11/06
-
中華電信招考2025地區缺額總覽
中華電信|2024/09/19
-
【幸福企業專欄】台酒:公司治理成效評鑑9...
台灣菸酒公司|2024/07/23
刑法總則
作者:洪正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刑法總則
一、定義
刑法是規定犯罪行為及其刑罰之法律。
二、罪刑法定原則
依刑法第 1 條規定: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亦同。
(一) 「罪」、「刑」法定,習慣法不得為刑法之法源。亦即未經立法程序加以條文化者,不得作為刑事判決之依據。
(二) 「罪」、「刑」均衡,否定絕對不定期刑之原則。
(三) 不得溯及既往。
(四) 類推解釋之禁止。
三、範圍
(一) 時間之適用範圍(從舊從輕主義):
1. 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2. 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3. 處罰或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後,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而法律有變更,不處罰其行為或不施以保安處分者,免其刑或保安處分之執行。(刑法第 2 條)
(二) 地域之適用範圍:
1. 屬地主義:
依刑法第 3 條:本法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者,適用之。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器內犯罪者,以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論。
2. 保護主義、世界主義:
依刑法第 5 條規定,本法於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以下各罪者,適用之:
內亂罪、外患罪、妨害公務罪、公共危險罪、偽造貨幣罪、偽造有價證券罪、偽造文書罪、毒品罪(但施用毒品及持有毒品、種子、施用毒品器具罪,不在此限)、妨害自由罪、海盜罪、加重詐欺罪。
四、性質
刑法為公法、實體法、國內法、強行法、成文法、普通法、主法、行為法。
五、三階理論
(一) 意義:
在檢驗罪名是否成立之過程,一般認為應經過三個階層之審視,分別為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以及有責性,此即三階理論。
(二) 內容:
1. 構成要件:
行為人之行為必須符合該罪名之構成要件,始該當構成要件之合致,構成要件即是刑法分則所具體描述之各種犯罪事實,可分為主觀構成要件及客觀構成要件,分別由多種構成要件要素所組成。
(1) 主觀構成要件:判斷重點在於行為人的主觀想法,亦即行為時行為人對客觀構成要件的認知、意欲及特殊目的之內心狀態。其中又可區分為,一般主觀構成要件及特殊主觀構成要件。
A. 一般主觀構成要件:故意
(A) 故意乃行為人的心理事實狀態,亦即對於構成要件所描述的情狀有所認識,並且有實現構成要件的意願。故意的組成分為兩大要素:
(a) 知的要素(認識):
對於自己的行為以及客觀構成要件有所認識。
(b) 欲的要素(意欲):
對於客觀構成要件有使其發生之欲望。
(B) 而依據行為人心理狀態滿足知與欲要素的程度,故意又分為兩種類型:
(a) 直接故意(刑法第 13 條第 1 項):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
(b) 間接故意(刑法第 13 條第 2 項):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
B. 特殊主觀要素:意圖
(A) 不法所有意圖:
如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B) 供人觀覽意圖:
如刑法第 234 條: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2) 客觀構成要件:
A. 行為主體:
有些犯罪須行為人具一定身分之情形始會成立,例如:須具有公務員身分,始會成立受賄、瀆職等罪;生母殺嬰罪亦僅限於生母,始得成立。
B. 行為客體:
有些罪名以特定被害人為限,例如:殺害直系尊親屬,則客體限於直系尊親屬。
C. 行為:
必須為具有刑法意義上之行為。例如:反射動作、夢遊等,皆非屬之。
D. 行為時之特別情狀:
行為必須在一定情狀下始足該當。例如:刑法第 273 條第 1 項,當場激於義憤而殺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當場激於義憤即是一種行為情狀。
E. 行為結果:
結果確實發生,包括行為犯之行為結果、危險犯之危險結果及實害犯之實害結果等。例如:殺人而人確實死亡。
F. 因果關係及客觀歸責:
行為與結果具備因果關係(原則上適用條件因果關係:不可想像其不存在,而結果仍會發生,即具備因果關係;例外始採相當因果關係以為補充)且客觀上可歸責(製造法所不容許之風險,客觀上風險亦已實現,且在構成要件效力範圍之內)。
2. 違法性:
在判斷犯罪之過程,若通過前階段構成要件該當性,原則上推定其為違法,進而來到違法性階層檢驗是否有得以主張阻卻違法事由之情事,若具備阻卻違法事由,顧名思義即得阻卻違法,罪名將不成立。
(1) 法定阻卻違法事由:
A. 正當防衛:
依刑法第 23 條規定,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B. 緊急避難:
依刑法第 24 條規定,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C. 依法令之行為:
依刑法第 21 條第 1 項規定,依法令之行為,不罰。例如:
(A) 自助行為(民法第 151 條)。
(B) 父母之懲戒權(民法第 1085 條)。
(C) 逮捕現行犯之行為(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
(D) 依法施行人工流產之行為(優生保健法第 9 條)。
D. 依上級公務員命令(刑法第 21 條第 2 項):
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上行為,不罰。但明知命令違法者,不在此限。
E. 業務上正當行為:
依刑法第 22 條規定,業務上之正當行為,不罰。
《口 訣 》
防衛、避難、依法令、公務員、業務
(2) 超法定阻卻違法事由:
即法規未明文規定之阻卻違法事由,例如:得被害人之同意或承諾。
3. 有責性:
行為人通過前面二階段之判斷後,尚需通過有責性之檢驗,行為人在行為之當下必須具備責任能力,始能成立罪名,有罪責始有刑罰,無罪責即無刑罰,罪責與刑罰必須相當。
(1) 責任能力(刑法第 18 條):
A. 無責任能力人:
未滿 14 歲之人、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之人。
B. 限制責任能力人:
14 歲以上未滿 18 歲之人、滿 80 歲之人。
(2) 精神狀態(刑法第 19 條):
A.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B.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C.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3) 生理狀態(刑法第 20 條):
瘖啞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依通說及實務見解,所謂瘖啞人僅限於天生;後天造成者即無本條之適用。
(三) 三階理論以外之階層:
1. 客觀處罰性條件:
(1) 目的在於防止刑法適用之範圍過於廣泛,而設定之客觀要件,行為人毋須對此有主觀上之認識,因此須跳脫三階以外另外判斷之。
(2) 例如:刑法第 283 條規定,聚眾鬥毆致人於死或重傷者,在場助勢而非出於正當防衛之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下手實施傷害者,仍依傷害各條之規定處斷。其中「致人於死或重傷」即是客觀處罰條件。
2. 個人排除刑罰事由、個人解除刑罰事由:
因為個人具備某些特別之事由,而不具可罰性或可罰性減低,例如:刑法第 27 條規定,中止未遂之減輕或免除其刑,即為一種個人解除刑罰事由。
國營事業招考資訊免費下載》
年終最高4.4個月>>台電招考免費資料索取
單一國營事業開缺最多>>郵局招考免費資料索取
網友狂推!國營CP王>>中油招考免費資料索取
鐵飯碗最新資訊》台電招考 國營聯招 郵局招考 台酒招考
三民輔考優惠資訊》立即線上諮詢/來班來電洽詢
加入三民輔考全國分班LINE@迅速掌握最新考訊及各地優惠資訊
暫無討論 |
百科問與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