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廠房、設備與無形資產
作者:洪健凱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不動產、廠房、設備與無形資產
專供營業使用之實際資產:
有形營業用資產 |
廠房+設備 永久性資產:土地 折舊性資產:機器設備、房屋、辦公設施、資本、租賃之租賃資產 遞耗性資產:森林、礦產等天然資源 |
無形營業用資產 |
可個別認定:商標權、版權、專利權,以及特許權等。 不可個別認定:商譽 |
◎ 對於資產使用過程中所造成的價值流失:
一般營業用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折舊。
遞耗資產(天然資源)➜折耗。
無形資產➜減損。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之會計處理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成本
一、成本之定義
為使資產達到「可使用」狀態所須支應的成本,包含運輸費、安裝試車費、保險費。
二、成本之界定
項目 | 各項成本界定 |
現金購買 | 現金價格 |
整批購買 | 以相對市價比例分攤資產成本 |
延遲付款購買 | 以折現之現值入帳。 (買一部機器支付 100,000 無息票據,該票據折現值 8,000,以 8,000 元入帳至不動產、廠房及設 備) |
購地建屋 |
1.土地成本=購買成本+(拆除土地上之舊建物成本-拆除之殘料利得)+土地及舊建 2.新建物之成本=新建物之建築成本+建築師公費。 3.自建資產: (1) 固定製造費用分攤。 (2) 建造期間利息(資本化利息): A.非營業用土地列為採權益法之投資,其持有期間之所有費用均應資本化。 B.若購入之土地已開始進行建造者,則土地及開發成本利息應資本化,做為 |
自有房屋 | 拆除舊屋,改建新屋: 拆除費用扣除殘值後之金額,應列為舊屋處分損益。 |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折舊
一、折舊之定義
用以顯示資產服務潛能的降低,為成本分攤之過程。
在資產提供服務期間,將成本做合理而有系統的分攤。
二、折舊相關因素
項目 | 財報表達 | 對毛利影響與否 |
生產設備之折舊費用 | 銷貨成本 | 影響毛利 |
非生產設備之折舊費用 | 營業費用 | 不影響毛利 |
三、折舊方法
(一) 直線法(平均折舊法):
成本-殘值
每年折舊費用= ──────────。
估計耐用年限
(二) 加速折舊法:
1.年數合計法:
假設耐用年限為 n 年
n
第一年折舊費用 = (成本-殘值) × ─────────
年數合計值
n-1
第二年折舊費用 = (成本-殘值) × ─────────
年數合計值
n-2
第三年折舊費用 = (成本-殘值) × ─────────
年數合計值
n×(n+1)
年數合計值 = ────────
2
◎ 若有未滿一年之折舊,則依月數比例認列完整年度折舊費用。
2.倍數餘額遞減法:
2
折舊率=───,折舊基礎=上期期末帳面價值。
n
➜每年折舊費用=折舊率×上期期末帳面價值。
➜未滿一年折舊,依月數比例認列完整年度折舊費用。
3.以營運量為基礎之折舊計算:
(1) 工作時間法:
資產總成本-殘值
折舊費用=工作時間 × ──────────────
總工作時間
(2) 生產數量法:
資產總成本-殘值
折舊費用=生產數量 × ──────────────
總生產數量
四、折舊估計變動
(一) 估計變動
包含折舊方法、耐用年限,以及殘值的改變等,均不溯及既往。
(二) 無論何時公佈,均假設期初發生。
期初帳面價值-新殘值
(三) 估計變動後當年折舊費用=────────────────
剩餘耐用年限
資產交換
會計準則 | 具商業實質 | 不具商業實質 |
企業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應以 公允價值衡量,並認列資產交換 損益。 |
若交易缺乏商業實質,或換入資產及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 均無法可靠衡量者,則換入資產的成本,應以換出資產的 帳面價值衡量,但不認列資產交換損益。 |
|
公允價值之認定 | 具商業實質 | |
1.僅能可靠決定換出資產公允價值時,以換出資產公允價值為換入資產成本。 2.僅能可靠決定換入資產公允價值時,以換入資產公允價值衡量其成本。 3.換出與換入資產公允價值均能可靠決定時,以換出資產公允價值衡量換入資產成 4.換出資產和換入資產不能可靠決定時,改用換出資產帳面價值衡量。 |
● 補充說明
決定換入資產成本之依據:
1.換入資產公平市價。
2.換出資產公平市價。
3.換出資產帳面價值。
租賃
一、營業租賃
(一) 會計處理
承租人 │ 出租人
────────────────┼─────────────────
租金費用 XXX │現金 XXX
現金 XXX │ 租金收入 XXX
(二) 定義
1.承租人所付租金費用不足以涵蓋承租資產之所有成本。
2.租約到期後,承租資產之所有權並不移轉給承租人。
3.租金費用為承租人為取得其對資產之使用權,所支付之使用成本,若承租人不再支付租金,則租
約終止,承租人與出租人互不相欠,故在營業租賃下,租金≠負債,會計處理只影響資產負債表
中之流動資產,以及損益表之盈餘金額。
二、資本租賃
(一) 條件
1.承租人條件(符合下列之一):
(1) 租賃期間屆滿時,租賃資產所有權無條件移轉給承租人。
(2) 承租人享有優惠購入權。
(3) 租賃期間達租賃開始時剩餘耐用年限 75%以上。
(4) 租賃起始日最低給付額現值,達租賃資產公允價值的 90%以上。
2.出租人條件(除符合上述 4 點外,尚須符合以下所有條件):
(1) 應收租賃款之收帳性可合理預估。
(2) 應由出租人負擔的未來成本,無重大不確定性。
(二) 出租人資本租賃之分類
銷售型租賃 │ 有製造商損益
───────────┼────────────
直接融資型租賃 │ 無製造商租賃
(三) 承租人資本租賃會計處理
1.租賃資產入帳金額=Min(最低租金給付額之折現值,租賃起始日資產公允價值)
最低租金給付額之折現值=(每期租金+優惠購入價+保證殘值)之折現值
折現率=Min(非金融機構最高借款利率,出租人之隱含利率)
2.租賃資產折舊費用之提列:
折舊之提列 | ||
符合前述「二、資本租賃」,承租人條件第(1)(2)項 | 估計資產耐用年限 | 估計殘值 (保證殘值+未保證殘值) |
符合前述「二、資本租賃」,承租人條件第(3)(4)項 | 估計資產租賃年限 | 保證殘值 |
3.租賃期間利息費用之認列:
利息費用=應付租賃款期初餘額×折現率。
➜稅率 ↑,稅後折現率 ↓,利息費用 ↓。
4.會計處理:
(1) 會計分錄:
┌ 租賃資產 XXX
承租日(認列租賃資產)➜ ┤
└ 應付租賃款 XXX
┌ 應付租賃款 XXX
年底(認列利息費用)➜ ┤ 利息費用 XXX
└ 現金 XXX
┌ 折舊費用 XXX
年底(認列折舊費用)➜ ┤
└ 累積折舊 XXX
(2) 損益表:
折舊費用 XXX
利息費用 XXX
(3) 資產負債表:
不動產、廠房及 設備: 租賃資產 XXX -累計折舊 (XXX) |
流動資產: 應付利息 XXX 一年內到期之應付租賃款 XXX 長期負債: 應付租賃款 XXX |
遞耗資產與無形資產之會計處理
遞耗資產
一、定義
指天然資源,諸如森林、礦藏等,其價值將隨開採而逐漸耗竭。
二、成本認列
開採油田為例,若公司開採 4 口油井,每口成本 100 萬,僅一口油井開採成功。
(一) 全部成本法
所有成本均資本化➜400 萬資本化。
(二) 探勘成功法
探勘成功的成本➜100 萬資本化,探勘失敗的成本➜300 萬費用化。
三、折耗之計算
總成本-估計殘值
(一) 每單位折耗率= ────────────
預計蘊藏量
(二) 當年折耗=每單位折耗率×本年度開採量
四、會計分錄
折耗費用 XXX
累計折耗 XXX
無形資產
一、定義
資產雖無實質形體,但仍存在下列條件:
(一) 具有可辨認性。
(二) 具有未來經濟效益。
(三) 可被企業控制。
二、認列條件
(一) 資產之未來經濟效益流入企業之可能性頗高。
(二) 資產成本得以可靠衡量。
三、取得方式與成本衡量
無形資產取得 | 資產衡量方式 |
單獨取得 | 以成本衡量 |
政府輔助取得 | 以公允價值衡量 |
資產交換取得 |
1.以公允價值衡量 2.以帳面價值衡量 (1)該交易缺乏商業實質 (2)換出與換入資產之公允價值均無法可靠衡量 |
內部產生 |
1.內部產生的商譽:不應認列為資產 2.內部產生的無形資產: (1)研究階段:一律認列為費用 (2)發展階段:符合以下條件者,一律認列為無形資產 A.已達技術可行性,使其可供出售或使用 B.具充足技術、財務及其他資源,以完成此發展專利計畫 C.意圖完成,未來得加以出售或使用 D.有能力出售或使用 E.支出金額能可靠衡量 F.未來很可能產生經濟效益 |
四、攤銷年限
(一) 非確定耐用年限之無形資產(如商標權)不得攤銷。
(二) 有耐用年限之無形資產,於耐用年限期間,得以各種減損(折舊)評估方式攤銷。
成本-預估殘值
(三) 攤銷= ────────────
耐用年限
五、常考之無形資產項目
行銷類 ▶ 商標權 藝術類 ▶ 著作權
合約類 ▶ 特許權 技術類 ▶ 專利權
(一) 商譽
代表企業於事業合併中所取得、由其他資產所產生、難以個別辨認並單獨認列未來經濟效益的資
產。由於商譽並無確定之耐用年限,故不得攤銷。
商譽=公司總價值-(有形及可個別辨認無形資產公允價值-負債總額)
(二) 開辦費
企業於籌備設立階段,因設立所發生之必要支出。開辦費本應於企業之存續期間內攤銷,但因企
業之存續期間難以預期,故開辦費常在短期間內攤銷(如公司發起人報酬、律師及會計師公費、設
立登記規費、發起人會議或創立會之費用及其他與公司設立直接有關的支出)。
◎ 依據 91 年修訂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十九號「創業期間會計處理準則」第七條:開辦費應於發生
時認列為當期費用,不得遞延攤銷之。最新之國際會計準則 IFRS 亦有相同之規範。故在財務上,
開辦費已不再屬於無形資產。
(三) 不得認列之項目
內部產生之品牌、報章雜誌刊頭、出版品名稱以及其他類似項目之支出,無法與企業發展成本進
行區分,因此不得認列為無形資產。
◎ 外界對該公司之讚賞與評價,只能算是為公司口碑創造加分效果,不得將此認列為無形資產。
(四) 商標權
1.期限:
目前我國之商標權專用期間為十年,自註冊日起算,期滿得延長,仍為十年。
2.會計處理:
商標權之法定年限期滿,無須花費金額重大之成本,即可續延年限,故應歸類為非確定耐用年
限之無形資產➜不攤銷,但應每年進行減損測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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