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全法條」與「不完全法條」

作者:洪正

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完全法條」與「不完全法條」

「完全法條」與「不完全法條」

條文依其結構可區分為「完全法條」和「不完全法條」:

1. 完全法條:

    同時具有「構成要件」以及「法律效果」的條文,為法律的核 心,也是學習的重點。

2. 不完全法條:

    僅具備「構成要件」或「法律效果」其中之一的條文。又可依 其功能再區分為數種:

    (1) 說明性條文:

         用來為其他條文下定義,或補充構成要件、法律效果的內涵。常見的形式為「稱…者,謂…」。例如民法第 832 條:稱普通地上權者,謂以在他人土地之上下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之權。

    (2) 限制性條文:

         用以限制構成要件的範圍或是法律效果,常見的形式如「… 但…,不在此限」或是「除…外,…」。例如民法第 9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

    (3) 引用性條文:

         A. 此種立法形式是出自於經濟考量,某特定事項在已有類似法規定時,即間接引用該規定並適用於具體個案。避 免疊床架屋的立法,或有掛一漏萬的情形發生。

         B. 常見的體例如「…適用…之規定」、「…,亦同」、「準用」等等。舉例來說,如民法第 178 條規定:管理事務 經本人承認者,除當事人有特別意思表示外,溯及管理事務開始時,適用關於委任之規定。

    (4) 擬制性條文:

         亦即把 A 當作 B 的立法型態,亦即不管事實上 A 是否果真等同於 B,都當作是 B 來發生法律效果,條文表現上會使用「視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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