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及贈與稅法及其施行細則-其他財產之估價(二)

作者:洪正、劉力

遺產及贈與稅法及其施行細則-其他財產之估價(二)

(六)未上市、未上櫃且非興櫃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除(五)3.規定情形外,應以繼承開始日或贈與日該公司之資產淨值估定,並按下列情形調整估價:
1.公司資產中之土地或房屋,其帳面價值低於公告土地現值或房屋評定標準價格者,依公告土地現值或房屋評定標準價格估價。
2.公司持有之上市、上櫃有價證券或興櫃股票,依第28條規定估價。
3.前項所定公司,已擅自停業、歇業、他遷不明或有其他具體事證,足資認定其股票價值已減少或已無價值者,應核實認定之。
4.非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之事業,其出資價值之估價,準用1.~3.規定。
(七)預付租金,應就該預付租金額按租期比例計算其賸餘期間之租金額,為其承租權之價額,但付押金者,應按押金額計算之。
(八)地上權之設定有期限及年租者,其賸餘期間依下列標準估定其價額:
1.賸餘期間在五年以下者,以一年地租額為其價額。
2.賸餘期間超過五年至十年以下者,以一年地租額之二倍為其價額。
3.賸餘期間超過十年至三十年以下者,以一年地租額之三倍為其價額。
4.賸餘期間超過三十年至五十年以下者,以一年地租額之五倍為其價額。
5.賸餘期間超過五十年至一百年以下者,以一年地租額之七倍為其價額。
6.賸餘期間超過一百年者,以一年地租額之十倍為其價額。
7.地上權之設定,未定有年限者,均以一年地租額之七倍為其價額。但當地另有習慣者,得依其習慣決定其賸餘年限。
8.地上權之設定,未定有年租者,其年租按申報地價年息4%估定之。
9.地上權之設定一次付租、按年加租或以一定之利益代租金者,應按其設定之期間規定其平均年租後,依第一項規定估定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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