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監督-2

作者:林強 

行政監督-2

 

(二)消費者保護委員1.消費者保護官之設置:(消保§39)

1.消費者保護官之設置:(消保§39)


行政院、直轄市、縣(市)政府各應置消費者保護官若干名。消費者保護官之任用及職掌之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2.消費者保護委員設置與組成:(消保§40)


行政院為監督與協調消費者保護事務,應定期邀集有關部會首長、全國性消費者保護團體代表、全國性企業經營者代表及學者、專家,提供本法相關事項之諮詢。

3.職掌:(消保§41Ⅰ)


行政院為推動消費者保護事務,辦理下列事項:

(1)消費者保護基本政策及措施之研擬及審議。

(2)消費者保護計畫之研擬、修訂及執行成果檢討。

(3)消費者保護方案之審議及其執行之推動、連繫與考核。

(4)國內外消費者保護趨勢及其與經濟社會建設有關問題之研究。

(5)消費者保護之教育宣導、消費資訊之蒐集及提供。

(6)各部會局署關於消費者保護政策、措施及主管機關之協調事項。

(7)監督消費者保護主管機關及指揮消費者保護官行使職權。

4.定期公告資訊:(消保§41Ⅱ)


消費者保護之執行結果及有關資料,由行政院定期公告。

 

(三)消費者服務中心之設置(消保§42)

 

1.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消費者服務中心,辦理消費者之諮詢服務、教育宣導、申訴等事項。

2.直轄市、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得於轄區內設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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