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則編-3

作者:羅揚

總則編-3

一、權利客體概說

(一)意義
權利客體指受權利主體支配之對象。
(二)權利客體的種類
1.物:
物權的權利客體為物。
2.債務人之作為或不作為:
債權的權利客體為債務人之作為或不作為。
3.權利主體本身:
人格權的權利客體為權利主體本身。
4.具有一定身分關係之人:
身分權的權利客體為具一定身分關係之該自然人。
5.精神的產物:
無體財產權的權利客體為精神的產物。
6.權利:
權利可作為其他權利的客體,如:地上權、永佃權、典權均得為抵押權之標的物(民法第882條)、債權得為質權之標的物(民法第900條)。

二、物之概念

(一)物不包括自然人之身體
1.但身體的一部已與身體分離者,如:牙齒、頭髮,學者通說認為不論分離原因為何,均成為物,由其人取得所有權。
2.屍體為不融通物,通說認為,除供學術研究或祭祀、禮拜等正當目的使用外,不能自由使用、收益、處分。
(二)物不以有體物為限
有體物及能源亦屬物。
(三)物須具有支配可能性(達一定經濟上目的)
是否有支配可能性,應以科技發展現狀及社會通念判斷之。
(四)物須具有獨立性
以符一物一權主義。

三、物之成分

(一)重要成分
1.要件:
(1)與物之結合具繼續性、固定性。
(2)非經毀損或變更該物,不能分離或分離需費過鉅。
(3)分離後物之價值會減損。
2.效力:
重要成分不能單獨作為物權之標的,以維物之經濟價值。
3.舉例:
水泥、磚塊與房屋;烤漆與車子。
(二)非重要成分
1.要件:
(1)與物之結合具暫時性。
(2)不須毀損或變更該物,即可分離。
(3)分離後物之價值不會減損。
2.效力:
非重要成分得單獨作為物權之標的。
3.舉例:
窗簾與窗戶;壁畫與牆壁。

四、物之種類

(一)動產、不動產
1.不動產:(民法第66條)
土地、土地之定著物。不動產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部分。
(1)土地。
(2)定著物:
指繼續附著於土地(繼續性、固定性),未構成土地之一部(獨立性),而能達到一定經濟目的(經濟性)之物。另實務見解認為,輕便軌道、未完工但足遮避風雨之房屋亦為定著物。
2.動產:(民法第67條)
不動產以外之物。
3.動產、不動產之比較:★★
4.動產、不動產法律行為之成立、生效要件:
(1)不動產:(民法第166條之1,惟須注意本條尚未施行)
A.    不動產移轉、設定、變更之契約:
契約若係以負擔不動產物權之移轉、設定或變更之義務為標的者,應作成公證書。若該契約未依規定公證,如當事人已合意為不動產物權之移轉、設定或變更而完成登記者,仍為有效。
B.    不動產物權之取得、設定、喪失、變更:
非經登記,不生效力。且此類行為皆應以書面為之。(民法第758條)
C.    由於本條尚未施行,故現行不動產之移轉、設定、變更並不需要公證書。然而該等物權行為仍需經登記才發生效力。
(2)動產:(民法第761條)
動產物權之變動,以交付為生效條件。
(二)主物、從物★★(民法第68條)
物在使用上,常須數件物品一起使用才能發揮效用,而具有主從關係。除交易上有特別習慣,否則主、從物之分如下:
1.主物:
具有主要而有獨立效用之物,而受從物之輔助。
2.從物:
助主物效用之物,且與主物同屬一人者。
3.例如:汽車與備胎、筆電與滑鼠、鐵道(主物)與火車(從物)。
4.對於主物之處分應及於從物。此處所稱之處分,應包括物權行為及債權行為。
(三)原物、孳息
1.原物,指孳息所由生者,例如乳牛產奶,乳牛是原物,奶是天然孳息。
2.孳息,包括:
(1)天然孳息:
民法第69第1項,指物之自然出產物或其他依物之使用方法所收獲之出產物,如:礦產、牛奶、稻作。
(2)法定孳息:
民法第69第2項,指因法律關係所得之收益,如:利息、租金。
(四)消費物、非消費物
前者指依其通常用法,使用一次即消耗而不能再作同一使用或再讓與之物,如:金錢、食物。後者指依其通常用法,不會因一次使用即消耗,而可再反覆使用或再讓與之物,如:房屋、土地、家俱。
(五)融通物、不融通物
前者指得為私法上交易客體之物。後者指不得為私法上交易客體之物,如:公有物、公用物、遺體、違禁物等。
(六)代替物、不代替物
前者指在交易上得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代替之物,如:米、金錢;後者指在交易上不得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代替之物,如:藝術品。
(七)特定物、不特定物
前者指於交易時,依當事人之意思而具體指定之物;後者指於交易時,並未依當事人意思而具體指定之物,如:只約定給付車子一輛,卻未指定係哪輛。
(八)可分物、不可分物
前者指不因分割而變更性質,價值亦無重大減損之物,如:石油;後者指會因分割而變更性質,價值亦會重大減損之物,如:動物、書籍。
(九)單一物、合成物、集合物
1.單一物指在形態上是獨立的,且其各部分已失其獨立個性,如:一朵花、一棵樹。
2.合成物(集成物、結合物)指由數個未喪失獨立性之物結合成一體之物,如:房屋、鑽戒。
3.集合物(聚合物)指由多數單一物或合成物,在不喪失個性及經濟上價值的情況下,集合而成之物之總體,所以得有多個所有權,如:工廠、圖書館、醫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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