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稽徵法及其施行細則-適用之順序

作者:洪正、劉力

稅捐稽徵法及其施行細則-適用之順序

適用

本法第1條規定:「稅捐之稽徵,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解釋函令之效力

1.對於據以申請之案件發生效力。
2.但有利於納稅義務人者,對於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適用之。
3.財政部發布解釋函令,變更已發布解釋函令之法令見解,如不利於納稅義務人者:
(1)自發布日起或財政部指定之將來一定期日起,發生效力。
(2)於發布日或財政部指定之將來一定期日前,應核課而未核課之稅捐及未確定案件,不適用該變更後之解釋函令。
4.本條中華民國100年11月8日修正施行前,財政部發布解釋函令,變更已發布解釋函令之法令見解且不利於納稅義務人,經稅捐稽徵機關依財政部變更法令見解後之解釋函令核課稅捐,於本條中華民國100年11月8日修正施行日尚未確定案件,適用前項規定。
5.財政部發布之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變更時,有利於納稅義務人者,對於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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