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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徵法及其施行細則-行政救濟之程序訴願
作者:洪正、劉力原因:
(1)納稅義務人對稅捐稽徵之復查決定如有不服,得依法提起訴願。
(2)稅捐稽徵機關對有關復查之申請,未在二個月內作成復查決定者。
提起機關:
經由原行政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
提起程序及期間:
得於收到復查決定書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提起訴願,並應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之半數。
訴願決定:
受理機關,自收受訴願書之次日起,應於三個月內為之,必要時得予以延長,並通知訴願人: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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