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稽徵法及其施行細則-納稅義務人權利與納稅義務

作者:洪正、劉力

稅捐稽徵法及其施行細則-納稅義務人權利與納稅義務

租稅法律主義與實質課稅原則

稅捐稽徵法第12-1條規定,
(一)涉及租稅事項之法律,其解釋應本於租稅法律主義之精神,依各該法律之立法目的,衡酌經濟上之意義及實質課稅之公平原則為之。
(二)稅捐稽徵機關認定課徵租稅之構成要件事實時,應以實質經濟事實關係及其所生實質經濟利益之歸屬與享有為依據。
(三)前述(二)課徵租稅構成要件事實之認定,稅捐稽徵機關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納稅義務

(一)共有財產之納稅義務人
1.設有管理人:
由管理人負納稅義務。
2.未設管理人:
(1)分別共有:
共有人各按其應有部分負擔納稅義務。
(2)公同共有:
以全體公同共有人為納稅義務人。
(二)清算人之納稅義務
1.稅捐稽徵法第13條規定,法人、合夥或非法人團體解散清算時,清算人於分配剩餘財產前,應依法按稅捐受清償之順序,繳清稅捐。
2.清算人違反前述1.之規定者,應就未清繳之稅捐負繳納義務。
(三)納稅義務人死亡之納稅義務
1.稅捐稽徵法第14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死亡,遺有財產者,其依法應繳納之稅捐,應由遺囑執行人、繼承人、受遺贈人或遺產管理人,依法按稅捐受清償之順序,繳清稅捐後,始得分割遺產或交付遺贈。
2.遺囑執行人、繼承人、受遺贈人或遺產管理人,違反前述1.之 規定者,應就未清繳之稅捐,負繳納義務。
3.欠稅人死亡,其繼承人全部拋棄繼承而無財產可供執行者,欠稅註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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