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稽徵法及其施行細則-稅捐的租稅徵收

作者:洪正、劉力

稅捐稽徵法及其施行細則-稅捐的租稅徵收

徵收權

1.意義:
稽徵機關為實現租稅債權,有向納稅義務人請求其履行已成立並已屆清償期之租稅債務之權利,稱為徵收權。
2.權利特性:
請求權。
3.限制:
徵收期間屆滿,徵收權就不存在。

徵收期間(又稱為追徵時效)

1.意義:
稽徵機關行使徵收權之期間。
2.性質:
屬於消滅時效。
3.期間:
(1)原則:
追徵時效為5年。
(2)例外:
依第39條暫緩移送執行或其他法律規定停止稅捐之執行者,第一項徵收期間之計算,應扣除暫緩執行或停止執行之期間。
 

AddThis Sharing

百科問與答

暫無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