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稽徵法及其施行細則-稅捐保全之方式(稅捐稽徵法第24條)

作者:洪正、劉力

稅捐稽徵法及其施行細則-稅捐保全之方式(稅捐稽徵法第24條)

禁止財產之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

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稅捐稽徵機關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

限制營利事業為減資或註銷之登記

納稅義務欠繳應納稅捐者,其為營利事業者,並得通知主管機關,限制其減資或註銷之登記。

聲請假扣押

1.欠繳應納稅捐之納稅義務人,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者、稅捐稽徵機關得聲請法院就其財產實施假扣押,並免提供擔保。
2.但納稅義務人已提供相當財產擔保者,不在此限。

限制出境

1.已核課確定:
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其已確定之應納稅捐逾法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完畢,所欠繳稅款及已確定之罰鍰單計或合計之金額。
(1)個人:
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上。
(2)營利事業:
在新臺幣200萬元以上者。
(3)所謂確定:
A.    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案件,納稅義務人未依法申請復查者。
B.    經復查決定,納稅義務人未依法提起訴願者。
C.    經訴願決定,納稅義務人未依法提起再訴願。
D.    經再訴願決定,納稅義務人未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E.    經行政訴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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