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稽徵法及其施行細則-稅捐之互惠免徵

作者:洪正、劉力

稅捐稽徵法及其施行細則-稅捐之互惠免徵

外交互惠免徵

1.依本法第4條之規定:
財政部得本互惠原則,對外國派駐中華民國之使領館及享受外交待遇之人員,暨對雙方同意給與免稅待遇之機構及人員,核定免徵稅捐。
2.例如:所得稅法第4條第10款即為外交互惠免徵之規定。

外交換文商訂免稅

1.依本法第5條之規定財政部得本互惠原則,與外國政府商訂互免稅捐,於報經行政院核准後,以外交換文方式行之。
2.例如:所得稅第124條規定即為外交換文商訂免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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