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稽徵法及其施行細則-租稅赦免

作者:洪正、劉力

稅捐稽徵法及其施行細則-租稅赦免

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免罰之規定

1.法律依據:
稅捐稽徵法第48-1條。
2.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下列之處罰一律免除,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得免除其刑:
(1)本法第41條至第45條之處罰。
(2)各稅法所定關於逃漏稅之處罰。
3.營利事業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如已給與或取得憑證且帳簿記載明確,不涉及逃漏稅捐,於稅捐稽徵機關裁處或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提出原始憑證或取得與原應保存憑證相當之證明者,免依第四十四條規定處罰;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得免除其刑。
4.前述2.補繳之稅款:
應自該項稅捐原繳納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就補繳之應納稅捐,依原應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郵政儲金匯業局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情節輕微減免

1.法律依據:
稅捐稽徵法第48-2條。
2.依本法或稅法規定應處罰鍰之行為:
其情節輕微,或漏稅在一定金額以下者,得減輕或免予處罰。前述情節輕微、金額及減免標準,由財政部擬定,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

從新從輕原則

納稅義務人違反本法或稅法之規定,適用裁處時之法律。但裁處前之法律有利於納稅義務人者,適用最有利於納稅義務人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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