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總則(四)

作者:洪正、劉力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總則(四)

納稅義務人及課徵時點(奢稅3、奢稅4、奢稅施6)

1.銷售持有期間在二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座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納稅義務人為原所有權人,於銷售時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奢4)
2.持有期間,指自本條例施行前或施行後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計算至本條例施行後訂定銷售契約之日止之期間。
3.計算持有期間,因強制執行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所有權者,其起算日以所有權人領得權利移轉證書之日為準;因區段徵收領回抵價地者,其起算日以所有權人原取得被徵收土地之日為準。
 

AddThis Sharing

百科問與答

暫無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