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學生國考專區】地政系
地政士|2023/11/08
-
信託法
地政士|2017/08/11
-
繼承編-2
地政士|2017/08/11
-
繼承編-1
地政士|2017/08/11
-
親屬編-5
地政士|2017/08/11
所得稅法-課徵範圍
作者:洪正二、課徵範圍
(一)個人及營利事業自民國105年1月1日起交易下列房屋、土地,應依新制規定課徵所得稅:
1.民國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屋(不包括依農業發展條例申請興建的農舍)、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的土地。
2.民國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以設定地上權方式的房屋使用權(營利事業除外),亦適用新制課稅規定。
3.民國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的房屋(不包括依農業發展條例申請興建的農舍)、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的土地,且該房屋、土地的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者。
(二)房屋及其坐落基地的交易,不論係個別交易或合併交易,符合上開規定條件者,均屬新制課徵範圍。
暫無討論 |
百科問與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