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合一稅制度-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課稅規定(四)

作者:洪正、劉力

房地合一稅制度-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課稅規定(四)

重購退(抵)稅優惠

個人買賣自住房屋、土地,已於自住房地辦竣戶籍登記,且自住房地出售的前1年內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無論是先買後賣,或是先賣後買,出售舊房地與重購新房地的時間(以完成移轉登記日為準)差距在2年以內,均可申請適用重購退稅優惠,但該重購的新房地於重購後5年內應供自住使用,不得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
1.先售後購:
個人出售自住房地,並於完成移轉登記日起算2年內重購其他自住房地,應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的比率計算應退還稅額,於重購自住房地完成移轉登記日的次日起算5年內向國稅局申請退還該稅款。計算式如下:
(1)重購價額/出售價額=A,且A≧1
應退還稅額=出售房地已繳納稅額
(2)重購價額/出售價額=A,且A<1
應退還稅額=出售房地已繳納稅額×A
2.先購後售:
個人買入自住房地,並於完成移轉登記日起算2年內出售其他自住房地,得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的比率計算扣抵稅額,在不超過出售房地應繳納稅額的限額內減除。計算式如下:
(1)重購價額/出售價額=A,且A≧1
應繳納稅額=0
(2)重購價額/出售價額=A,且A<1
應繳納稅額=出售房地應繳納稅額×(1-重購價額/出售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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