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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
作者:林強貳、不得記載事項
一、不得約定買方須繳回契約書。
二、不得約定買賣雙方於交屋後,賣方排除民法上瑕疵擔保責任。
三、不得約定廣告僅供參考。
四、不得約定使用與實際所有權面積以外之「受益面積」、「銷售面積」、「使用面積」等類似名詞。
五、不得約定請求超過民法第二百零五條所定百分之二十年利率之利息。
六、不得約定拋棄審閱期間。
七、不得為其他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之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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