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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照價收買地價之補償
作者:洪正(一)照價收買土地之地價,依下列規定計算之:(平31)
1.依第16條 規定收買者,以其申報地價為準。
2.依第47-1條 規定收買者,以其申報土地移轉現值為準。
3.依第26條 、第26-1條 、第72條 、第76條 規定收買者,以收買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二)照價收買之土地,如土地所有權人有改良土地情事,其改良土地之費用及已繳
納之工程受益費,經該管主管機關驗證登記者,應併入地價內計算之。(平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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