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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漲價歸公(土地增值稅五)
作者:洪正(六)土地漲價總數額之計算(平39、平施56)
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申報之現值,應按政府公告之物價指數調整後,再計算其土地漲價總數額:
土地漲價總數額=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所申報之土地移轉現值×臺灣地區消費者物價總指數/100-(改良土地費用+工程受益費+土地重劃負擔總費用)
(七)稅率(平40、平施57)
1.土地增值稅之稅率,依下列規定:
(1) 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數額未達百分之一百者,就其漲價總數額徵收增值稅百分之二十。
(2) 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數額在百分之一百以上未達百分之二百者,除按前項規定辦理外,其超過部分徵收增值稅百分之三十。
(3) 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數額在百分之二百以上者,除按前二款規定分別辦理外,其超過部分徵收增值稅百分之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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