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四)

作者:洪正、劉力

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四)

徵收受益費之工程(工6)

(一)就土地、建築改良物
1.公告:
主辦工程機關應於開工前三十日內,將工程名稱、施工範圍、經費預算、工程受益費徵收標準及數額暨受益範圍內之土地地段、地號繪圖公告三十日,並於公告後三個月內,將受益土地之面積、負擔之單價暨該筆土地負擔工程受益費數額,連同該項工程受益費簡要說明,依第8條第2項規定以書面通知各受益人。
2.開徵期間:
就土地及其改良物徵收之工程受益費,於各該工程開工之日起,至完工後一年內開徵。
3.繼受責任:
受益範圍內之土地及其改良物公告後之移轉,除因繼承者外,應由買受人出具承諾書,願依照規定繳納未到期之工程受益費,或先將工程受益費全部繳清,始得辦理移轉登記;經查封拍賣者亦同。
(二)就車輛、船舶
應於開徵前三十日將工程名稱、施工範圍、經費預算、工程受益費徵收標準及數額公告之。
 

AddThis Sharing

百科問與答

暫無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