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2

作者:林強 

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2

五、服務報酬

買賣成交者,受託人得向委託人收取服務報酬,其數額為實際成交價之百分之_________(最高不得超過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
前項空白處未記載者,受託人不得向委託人收取服務報酬。

六、受託人之義務

(一)受託人受託處理仲介事務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
(二)受託人於簽約前,應據實提供該公司(或商號)近三個月之成交行情,供委託人訂定售價之參考;如有隱匿不實,應負賠償責任。
(三)受託人受託仲介銷售所做市場調查、廣告企劃、買賣交涉、諮商服務、差旅出勤等活動與支出,除有委託人與受託人雙方同意終止及委託人終止契約外,均由受託人負責,受託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委託人補貼。
(四)受託人製作之不動產說明書,應指派不動產經紀人簽章,並經委託人簽認後,將副本交委託人留存;經紀人員並負有誠實告知買方之義務,如有隱瞞不實,受託人與其經紀人員應連帶負一切法律責任;其因而生損害於委託人者,受託人應負賠償責任。
(五)如買方簽立「要約書」(如附件,略),受託人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將該要約書轉交委託人,不得隱瞞或扣留。但如因委託人之事由致無法送達者,不在此限。
(六)受託人應隨時依委託人之查詢,向委託人報告銷售狀況。
(七)契約成立後,除委託人同意授權受託人代為收受買方支付之定金外。否則視為不同意授權。
(八)受託人應於收受定金後二十四小時內送交委託人。但如因委託人之事由致無法送達者,不在此限。
(九)有前款但書情形者,受託人應於二日內寄出書面通知表明收受定金及無法送交之事實通知委託人。
(十)受託人於仲介買賣成交時,為維護交易安全,得協助辦理有關過戶及貸款手續。
(十一)受託人應委託人之請求,有提供相關廣告文案資料予委託人參考之義務。

七、沒收定金之處理

買方支付定金後,如買方違約不買,致定金由委託人沒收者,委託人應支付該沒收定金之百分之____(但不得逾約定定金50%且不得逾約定之服務報酬)予受託人,以作為該次委託銷售服務之支出費用,且不得再收取服務報酬。
前項沒收定金百分比未記載者,受託人不得向委託人請求服務報酬或費用。

八、買賣契約之簽訂及所有權移轉

買賣雙方價金與條件一致時,委託人應與受託人所仲介成交之買方另行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並約定由委託人及買方共同或協商指定地政士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及相關手續;如未約明者,由委託人指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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