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權條例-照價收買-1

作者:洪正

地權條例-照價收買-1

四、照價收買

(一)照價收買之時機

1.土地所有權人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申報之地價未滿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時,得照價收買或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平16)
2.私有空地逾期未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者,按該宗土地應納地價稅基本稅額加徵二倍至五倍之空地稅或照價收買。(平26)
3.農業用地閒置不用,經加徵荒地稅滿三年,仍不使用者,得照價收買。(平26-1)
4.申報人申報之移轉現值,經審核低於公告土地現值者,得由主管機關照其自行申報之移轉現值收買或照公告土地現值徵收土地增值稅。(平47-1)
5.超額土地,逾期未出售或未建築使用者,得予照價收買。(平72)
6.出租耕地經依法編為建築用地者,出租人收回耕地屆滿一年後,不依照使用計畫建築使用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照價收買之。(平76)


(二)地價之補償

1.照價收買土地之地價,依下列規定計算之:(平31)
(1)依第16條 規定收買者,以其申報地價為準。
(2)依第47-1條 規定收買者,以其申報土地移轉現值為準。
(3)依第26條 、第26-1條 、第72條 、第76條 規定收買者,以收買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2.照價收買之土地,如土地所有權人有改良土地情事,其改良土地之費用及已繳納之工程受益費,經該管主管機關驗證登記者,應併入地價內計算之。(平32)

(三)原承租人之補償

照價收買之土地為出租耕地時,除由政府補償承租人為改良土地所支付之費用,及尚未收穫之農作改良物外,並應由土地所有權人,以所得之補償地價,扣除土地增值稅後餘額之三分之一,補償耕地承租人。(平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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