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士法-地政士公會(三)

作者:三民-洪正

地政士法-地政士公會(三)

公會之組織

1.立案備查:(地35Ⅰ)
各級地政士公會應訂立章程,造具會員名冊及職員簡歷冊,報請該管人民團體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並報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
2.倫理規範:(地35Ⅱ)
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應訂定地政士倫理規範,提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3.理事:(地36)
4.監事:(地36)
5.章程:
地政士公會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地37)
(1)名稱、組織區域及會址。
(2)宗旨、組織及任務。
(3)會員之入會及出會。
(4)會員之權利及義務。
(5)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名額、權限、任期及其選任、解任。
(6)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及理事會、監事會會議之規定。
(7)會員應遵守之公約。
(8)風紀之維持方法。
(9)經費及會計。
(10)章程修訂之程序。
(11)其他有關會務之必要事項。
6.會員大會:(地38)
(1)各級地政士公會每年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大會。
(2)地政士公會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時,得依章程之規定,就會員分布狀況劃定區域,按會員人數比例選出代表,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之職權。
(3)公會之陳報義務
7.各級地政士公會舉行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或理監事聯席會議時,應將開會時間、地點及會議議程陳報所在地主管機關及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前述會議所在地主管機關及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得派員列席。(地39)
8.各級地政士公會應將下列事項,陳報所在地主管機關及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地40)
(1)會員名冊與會員之入會及出會。
(2)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選舉情形及當選人名冊。
(3)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或理監事聯席會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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