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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士法執業
作者:三民-洪正開業執照之取得
1.地政士應檢具申請書及資格證明文件,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登記,並領得地政士開業執照(下稱開業執照),始得執業。(地7)
2.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登記發給開業執照,應備具下列書件:(施細4)
(1) 申請書。
(2) 地政士或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證書及其影本。(駁回申請時,應退還)
(3) 身分證明文件影本。(駁回申請時,應退還)
(4) 本人最近一年內二吋半身照片二張。(駁回申請時,應退還)
3.合於前項規定者,發給開業執照,並發還原繳送之資格證明文件;不合規定者,駁回其申請;其須補正者,應通知其於十五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施細4Ⅱ準用3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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