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士倫理規範

作者:三民-洪正

地政士倫理規範

地政士與政府機關

(一)地政士應協助政府推行土地政策,執行地政業務,促進社會福祉。
(二)地政士執行職務,不得有蓄意矇騙行政機關之行為。
(三)地政士不得詆譭行政機關及其公務人員;對於公務人員貪污且有事證者,得依法舉發;對於違法不當之行政處分,致影響人民權益者,得依法循求救濟。對於行政機關及其公務人員不便民、不妥當之行政措施,得循公會或其他適當之管道建議改進。
(四)地政士對於主管機關依法之查詢或取閱相關文件,應予配合,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執業分際

(一)地政士應依據法令及正當之程序,盡力維護當事人之合法權益,對受託案件,不得無故延宕,如有延宕應告知當事人理由。
(二)地政士對受託辦理之業務,應將法律上之意見坦誠以告。
(三)地政士對於受託業務案件內容,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切實嚴守秘密。
(四)地政士應對委託人明示其收取費用之標準,並於收取費用時,應掣給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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