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稅法-重購退稅(土稅35、土稅36、土稅37)

作者:洪正、劉力

土地稅法-重購退稅(土稅35、土稅36、土稅37)

1.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土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二年內重購土地合於下列規定之一,其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者,得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
(1)自用住宅用地出售後,另行購買未超過三公畝之都市土地或未超過七公畝之非都市土地仍作自用住宅用地者。
(2)自營工廠用地出售後,另於其他都市計畫工業區或政府編定之工業用地內購地設廠者。
(3)自耕之農業用地出售後另行購買仍供自耕之農業用地者。
2.前述1.中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於先購買土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二年內,始行出售土地者,準用之。
3.前述1.(1)及2.規定,於土地出售前一年內,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不適用之。
4.前述1.所稱原出售土地地價,以該次移轉計徵土地增值稅之地價為準。所稱新購土地地價,以該次移轉計徵土地增值稅之地價為準;該次移轉課徵契稅之土地,以該次移轉計徵契稅之地價為準。
5.土地所有權人因重購土地退還土地增值稅者,其重購之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五年內再行移轉時,除就該次移轉之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外,並應追繳原退還稅款;重購之土地,改作其他用途者亦同。
6.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還稅款計算公式:
新購自宅用地的申報移轉現值─ (原出售自宅用地申報移轉現值─已繳土地增值稅)=A(如為零或負數,則不符合退稅要件)
(已繳土地增值稅款≦A 時,已繳的增值稅款可全數退還。)
(已繳土地增值稅款>A 時,可退還相當於A的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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