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稅法-納稅義務人(土稅5、土稅5-2、土稅施42)

作者:洪正、劉力

土地稅法-納稅義務人(土稅5、土稅5-2、土稅施42)

土地增值稅款,應向獲得土地自然漲價之利益者徵收,始合於租稅公平之原則。

土地增值稅之納稅義務人如下:

(1)土地為有償移轉者,為原所有權人。
(2)土地為無償移轉者,為取得所有權之人。
(3)土地設定典權者,為出典人。

受託人就受託土地

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有償移轉所有權、設定典權或依信託法第35條第1項 規定轉為其自有土地時,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課徵土地增值稅。

以土地為信託財產

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移轉信託土地與委託人以外之歸屬權利人時,以該歸屬權利人為納稅義務人,課徵土地增值稅。

土地交換

應分別向原土地所有權人徵收土地增值稅。

分別共有土地分割

各人所取得之土地價值與其分割前應有部分價值相等者,免徵土地增值稅;其價值減少者,就其減少部分課徵土地增值稅。

公同共有土地分割

其土地增值稅之課徵,準用5.規定。

土地合併

各共有人應有部分價值與其合併前之土地價值相等者,免徵土地增值稅。其價值減少者,就其減少部分課徵土地增值稅。

前述5.~7.土地價值之計算,以共有土地分割或土地合併時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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