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稅法-田賦(三)

作者:洪正、劉力

土地稅法-田賦(三)

代繳義務人(土稅4)

1.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稽徵機關得指定土地使用人負責代繳其使用部分之田賦:
(1)納稅義務人行蹤不明者。
(2)權屬不明者。
(3)無人管理者。
(4)土地所有權人申請由占有人代繳者。
2.代繳義務人代繳之田賦,得抵付使用期間應付之地租或向納稅義務人求償。

徵收實物與代金(土稅23)

1.原則:
田賦之徵收以實物為主,就各地方生產稻穀或小麥徵收之。
2.例外:
不產稻穀或小麥之土地及有特殊情形地方,得按應徵實物折徵當地生產雜糧或折徵代金。
3.計算單位:
(1)實物:其計算一律使用公制衡器,以公斤為單位,公兩以下四捨五入。
(2)代金:以元為單位。

徵收標準(土稅24)

1.田賦徵收實物,依下列標準計徵之:
(1)徵收稻穀區域之土地,每賦元徵收稻穀二十七公斤。
(2)徵收小麥區域之土地,每賦元徵收小麥二十五公斤。
2.前述1.之標準,得由行政院視各地土地稅捐負擔情形酌予減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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