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稅法-地價稅(三)

作者:洪正、劉力

土地稅法-地價稅(三)

計徵依據(土稅15、土稅3-1)

1.地價稅按每一土地所有權人在每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之地價總額計徵之。
2.所稱地價總額,指每一土地所有權人依法定程序辦理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經核列歸戶冊之地價總額。
3.土地為信託財產者,土地應與委託人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所有之土地合併計算地價總額,依規定稅率課徵地價稅,分別就各該土地地價占地價總額之比例,計算其應納之地價稅。但信託利益之受益人為非委託人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前項土地應與受益人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所有之土地合併計算地價總額:
(1)受益人已確定並享有全部信託利益者。
(2)委託人未保留變更受益人之權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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