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稅法總則(三)

作者:洪正、劉力

土地稅法總則(三)

名詞定義

1.公有土地:(土稅7)
指國有、直轄市有、縣(市)有及鄉、鎮(市)有之土地。
2.都市土地與非都市土地:(土稅8)
(1)都市土地:
指依法發布都市計畫範圍內之土地。
(2)非都市土地:
指都市土地以外之土地。
3.自用住宅用地:(土稅9)
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
4.農業用地:(土稅10)
指非都市土地或都市土地農業區、保護區範圍內土地,依法供下列使用者:
(1)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及保育使用者。
(2)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畜禽舍、倉儲設備、曬場、集貨場、農路、灌溉、排水及其他農用之土地。
(3)農民團體與合作農場所有直接供農業使用之倉庫、冷凍(藏)庫、農機中心、蠶種製造(繁殖)場、集貨場、檢驗場等用地。
5.工業用地:(土稅10)
指依法核定之工業區土地及政府核准工業或工廠使用之土地;所稱礦業用地,指供礦業實際使用地面之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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