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總論-登記之種類(三)

作者:三民-洪正

土地登記總論-登記之種類(三)

依登記實務分

4.標示變更登記:
指土地總登記後,因分割、合併、增減、地目變更及其他標示之變更所為之登記。如分割、合併登記等。
5.所有權變更登記:
指土地總登記後,因土地所有權移轉、分割、合併、增減或消滅所為之登記。如買賣、繼承、共有物分割登記等。
6.他項權利登記:
指所有權以外之其他物權登記。如抵押權、地上權之設定、移轉登記等。
7.時效取得土地權利登記:
指占有人依民法第769條至第772條規定,主張時效完成,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請時效取得土地權利所為之登記。如時效取得所有權、地上權、不動產役權、農育權登記等。
8.土地權利信託登記:
指已登記之土地或建物權利依信託法辦理信託所為之登記。如信託、信託歸屬登記等。
9.更正登記及限制登記:
(1)更正登記:
土地權利因登記人員或利害關係人於登記完畢後,發現登記錯誤或遺漏時所為之登記。如姓名更正、住址更正登記等。
(2)限制登記:
謂限制登記名義人處分其土地權利所為之登記。如查封、預告登記等。
10.塗銷登記及消滅登記:
(1)塗銷登記:
已登記之土地或建物權利,因權利之拋棄、混同、終止、存續期間屆滿、債務清償、撤銷權之行使或法院之確定判決等,致權利消滅時所為之登記。如混同、塗銷查封登記等。
(2)消滅登記:
土地或建物所有權或他項權利,因標的物之滅失而導致其權利因物之不存在或滅失亦隨同消滅所為之登記。如滅失、部分滅失登記等。
11.其他登記:
指已登記之土地或建物,除權利之變更應經常登記外,已登記之事項,如有其他變更亦須登記。如更名登記、住址變更登記、書狀換給登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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