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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總論-得免提出之文件
作者:三民-洪正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得免提出之文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提出已登記之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土登35)
1.因徵收、區段徵收、撥用或照價收買土地之登記。
2.因土地重劃或重測確定之登記。
3.登記原因證明文件為法院權利移轉證書或確定判決之登記。
4.法院囑託辦理他項權利塗銷登記。
5.依法代位申請登記者。
6.遺產管理人或遺產清理人之登記。
7.法定地上權之登記。
8.依國民住宅條例規定法定抵押權之設定及塗銷登記。
9.依土地法第34-1條第1項至第3項規定辦理之登記,他共有人之土地所有權狀未能提出者。
10.依民法第513條第3項規定之抵押權登記。
11.依本規則規定未發給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者。
12.其他依法律免予提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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