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各論-照價收買登記

作者:三民-洪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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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各論-照價收買登記

照價收買登記

1.登記期間:
因照價收買取得土地權利者,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應於補償完竣後一個月內,檢附土地清冊及已收受之權利書狀,囑託登記機關為所有權登記,或他項權利之塗銷或變更登記。(土登99)
2.照價收買土地之處置:
(1)原書狀之無效:(平均28)
A.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將報准照價收買之土地先行公告,並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及土地移轉之權利人或他項權利人。
B.受通知人應於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五十日內,繳交土地所有權狀、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及有關證件;逾期不繳交者,宣告其書狀、證件無效。
C.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繳交之書狀、證件審核無訛,或依前款規定宣告其書狀、證件無效後,應於三十日內給付地價及他項權利補償費;逾期不領取者,依法提存。
3.政府之處分:
政府依法照價收買而取得之土地,得隨時公開出售,不受土地法第25條 之限制。(平均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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