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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各論-抵押權權利登記
作者:三民-洪正普通、最高限額與法定抵押權之權利登記
代位設立登記
1.申請當事人及文件:
質權人依民法第906-1條第1項 規定代位申請土地權利設定或移轉登記於出質人時,應提出第34條、第40條規定之文件及質權契約書,會同債務人申請之。
2.一併申請登記:
前項登記申請時,質權人應於登記申請書適當欄記明確已通知出質人並簽名,同時對出質人取得之該土地權利一併申請抵押權登記。
3.登記完畢之通知:
前述1.2.登記,登記機關於登記完畢後,應將登記結果通知出質人。(土登1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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