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各論-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五)

作者:三民-洪正

土地登記各論-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五)

區分所有建物之登記

3.其他應附文件:
除土地登記規則第79條規定外,其他相關應檢附文件:
(1)共有人之一於實施建築管理前在共有土地興建完成之房屋,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應檢附他共有人之土地使用同意書。
(2)但該建物為基地共有人區分所有者,免檢附他共有人之土地使用同意書。(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18點)
(3)申請人與起造人不同係因權利移轉者,應提出權利移轉證明文件;其未檢附契稅收據者,登記機關於登記完畢後,應通報稅捐稽徵機關。
(4)起造人為限制行為能力或無行為能力人者,無須檢附贈與稅繳(免)納證明文件。(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19點)
4.證書發給:
區分所有建物共有部分之登記僅建立標示部及加附區分所有建物共有部分附表,其建號、總面積及權利範圍,應於各專有部分之建物所有權狀中記明之,不另發給所有權狀。(土登81Ⅱ)
5.申請書及登記簿之記載:
(1)區分所有權人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除依第79條規定,提出相關文件外,並應於申請書適當欄記明基地權利種類及範圍。登記機關受理登記時,應於建物登記簿標示部適當欄記明基地權利種類及範圍。(土登83)
(2)區分所有權人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依土地登記規則第83條規定應於申請書適當欄記明之基地權利種類,以所有權、地上權或典權為限。(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20點)

異議之提起

1.以法院核發之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仍須公告,如有權利關係人提出異議,依土地法第59條規定處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24點)
2.依土地法第59條規定,於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公告期間提出異議之「權利關係人」,係指對公告之建物所有權有爭議之人。(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25點)
 

AddThis Sharing

百科問與答

暫無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