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各論-夫妻聯合財產更名登記審查要點

作者:三民-洪正

土地登記各論-夫妻聯合財產更名登記審查要點

登記程序(第3點)

1.申請夫妻聯合財產之更名登記,應提出下列文件之一:
(1)夫或妻一方死亡,其死亡登記之戶籍謄本,及生存一方與他方之全體繼承人同意認定為夫所有之文件。
(2)夫妻均死亡,其死亡登記之戶籍謄本,及雙方之全體繼承人同意認定為夫所有之文件。
(3)經法院確定判決或其他足資認定為夫所有之文件。
(4)符合上述(1)及(2)死亡登記之戶籍謄本,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提出。
2.當事人之到場義務:
檢附同意認定為夫所有之文件時,當事人除符合土地登記規則第41條第2款、第5款至第8款及第10款規定之情形外,應親自到場,並依同規則第40條規定程序辦理。

登記內容

1.以妻名義登記之夫妻聯合財產辦理更名登記為夫所有,應就登記之權利範圍全部為之。(第2點)
2.妻因自耕而取得之耕地屬於妻之特有財產,嗣後縱因依法變更為非耕地使用,仍不得辦理更名登記為夫所有。(第4點)
3.台灣光復前以妻名義登記之不動產,除夫妻結婚時有訂立約定財產制外,依日本舊民法規定為妻之特有財產,不得辦理更名登記為夫所有。(第5點)
4.招贅婚姻財產制,民法並無特別規定,其以妻名義登記之夫妻聯合財產,得辦理更名登記為贅夫所有。(第6點)
5.以妻名義登記之夫妻聯合財產,經法院囑託辦理查封登記,在未經第三人提起異議之訴,撤銷強制執行前,不得辦理更名登記為夫所有。(第7點)
6.以妻名義登記之夫妻聯合財產,於夫死亡後原則上維持原登記名義,但夫之繼承人申辦繼承登記時,應先申辦更名登記為夫名義後辦理繼承登記。(第8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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