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各論-塗銷信託登記

作者:三民-洪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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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各論-塗銷信託登記

塗銷信託登記

(一)意義
土地權利因信託關係消滅信託財產回復至委託人所有時,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請權利變更所為之登記。
(二)登記原因
1.信託財產依第125條辦理信託登記後,於信託關係消滅時,應由信託法第65條 規定之權利人會同受託人申請塗銷信託登記。(土登128Ⅰ)
2.特殊目的信託契約因下列事由而終止:(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51)
(1)信託法第62條 所定之事由發生時。
(2)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3)法院所為終止特殊目的信託契約之裁判。
(4)其他主管機關基於保障受益人權益所定之事由發生時。
(三)登記程序(土登128Ⅱ)
1.受託人未能會同申請時,得由權利人提出足資證明信託關係消滅之文件單獨申請之。
2.未能提出權利書狀時,得檢附切結書或於土地登記申請書敘明未能提出之事由,原權利書狀於登記完畢後公告註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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