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各論-受託人變更登記

作者:三民-洪正

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土地登記各論-受託人變更登記

受託人變更登記

(一)意義
土地權利信託登記後,如受託人有變更,經依規定選任或指定新受託人,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請受託人變更所為之登記。
(二)登記原因
1.信託財產因受託人變更,應由新受託人會同委託人申請受託人變更登記。(土登129Ⅰ)
2.受託人除信託行為另有訂定外,非經委託人及受益人之同意,不得辭任。但有不得已之事由時,得聲請法院許可其辭任。
3.受託人違背其職務或有其他重大事由時,法院得因委託人或受益人之聲請將其解任。
4.前二項情形,除信託行為另有訂定外,委託人得指定新受託人,如不能或不為指定者,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選任新受託人,並為必要之處分。(信36)
5.遺囑指定之受託人拒絕或不能接受信託時,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受託人。但遺囑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信46)
6.受託機構違反本條例之規定或不依不動產投資信託計畫或不動產資產信託計畫經營信託業務者,主管機關得變更受託機構並命原受託機構將該業務及信託財產移轉與新受託機構,或準用信託業法第44條 之規定。(不動產證券化條例55Ⅰ)
7.受託機構違反本條例或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者,主管機關得命其將該業務及信託財產移轉與其他受託機構,或準用信託業法第44條之規定。(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106Ⅰ)
(三)登記程序
委託人未能或無須會同申請時,得由新受託人提出足資證明文件單獨申請之。未能提出權利書狀時,得檢附切結書或於土地登記申請書敘明未能提出之事由,原權利書狀於登記完畢後公告註銷。(土登129Ⅱ)
 

AddThis Sharing

百科問與答

暫無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