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各論遺囑執行人之任務

作者:三民-洪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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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各論遺囑執行人之任務

遺囑執行人之任務

1.管理遺產與執行遺囑
(1)遺囑執行人有管理遺產並為執行遺囑必要行為之職務。
(2)法院裁定之遺囑執行人執行上述職務時,無須再經法院之核准。(第75點)
(3)被繼承人死亡時,其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雖其生前以遺囑指定有遺囑執行人,惟並不能排除民法有關無人承認繼承規定之適用。(第76點)
2.代理登記
繼承人不會同申辦繼承登記時,遺囑執行人得依遺囑內容代理繼承人申辦遺囑繼承登記及遺贈登記,無須徵得繼承人之同意。(第75-1點)
3.遺產之處分
遺囑指定變賣遺產之人非遺囑執行人時,遺產之處分應由該被指定人與遺囑執行人共同為之,無須再經法院之核准。(第77點)

稅捐

1.辦理遺產分割繼承登記,不論分割之結果與應繼分是否相當,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或契稅。(第103點)
2.遺產稅繳清(或免稅或不計入遺產總額或同意移轉)證明書,應加蓋「依法免徵契稅及土地增值稅」字樣。(第104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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