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各論繼承系統表

作者:三民-洪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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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各論繼承系統表

繼承登記應附之文件

繼承系統表
(1)繼承人申請繼承登記時,應依照被繼承人與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製作繼承系統表。
(2)如戶籍登記事項有錯誤或脫漏時,應先向戶政機關申辦更正登記後,再依正確之戶籍謄本製作繼承系統表。(第96點)
(3)外國人死亡,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8條 規定,應依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本國法,故其繼承人依該被繼承人死亡時之該國法律規定,將合法繼承人製成系統表並簽註負責,登記機關應予受理。但依中華民國法律中華民國國民應為繼承人者,得就其在中華民國之遺產繼承之,不適用被繼承人之本國法。(第97點)
喪失繼承權證明文件
申請繼承登記時,繼承人中有民法第1145條第1項 第5款喪失繼承權者,應檢附被繼承人有事實表示不得繼承之有關證明文件,供登記機關審查之參證。(第100點)
其他文件
(1)有被繼承人生前戶籍資料而無死亡之戶籍記事:
被繼承人(即登記名義人)於日據時期死亡或光復後未設籍前死亡,繼承人申辦繼承登記時,倘有被繼承人生前戶籍資料而無死亡之戶籍記事時,可依內政部40年11月16日內戶字第5918號代電規定檢具死亡證明文件或在場親見其死亡者二人之證明書,向戶政機關聲請為死亡之登記,據以辦理。
(2)無被繼承人日據時期及光復後之戶籍資料:
倘繼承人以書面申請戶政機關查復無被繼承人日據時期及光復後之戶籍資料,如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請繼承登記時,免檢附土地登記規則第119條第1項第1款規定文件辦理:
A.依繼承人檢附之戶籍謄本已能顯示被繼承人死亡,且申請人於繼承系統表註明登記名義人死亡日期。戶籍謄本,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提出。
B.申請人於繼承系統表註明被繼承人死亡日期,並切結「死亡日期如有不實,申請人願負法律責任」。(第91點)
(3)預告登記所保全之請求權:
於請求權人死亡時,得由繼承人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19條規定,檢具登記申請書件,向登記機關申請加註繼承人姓名。(第105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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