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各論管理者變更登記

作者:三民-洪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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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各論管理者變更登記

管理者與管理者變更登記

1.管理者登記:
土地權利登記後,因權利人死亡、無人承認繼承,或經法院為破產宣告,經指定、選定或選任管理人後,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辦管理人登記,如遺產管理人、遺產清理人、遺囑執行人、破產管理人及失蹤人財產管理人。
2.管理者變更登記:
土地權利登記後,管理人或管理機關有變更者,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請或囑託為管理者變更所為之登記。
管理機關變更    公有土地管理機關變更者,應囑託登記機關為管理機關變更登記。(土登151)

住址變更登記

1.意義:
土地或建物權利登記後,因登記名義人之住址變更,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請住址變更所為之登記。
2.應備文件:(土登152)
(1)登記名義人之住址變更者,應檢附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申請住址變更登記。
(2)如其所載身分證統一編號與登記簿記載不符或登記簿無記載統一編號者,應加附有原登記住址之身分證明文件。
(3)登記名義人為法人者,如其登記證明文件所載統一編號與登記簿不符者,應提出其住址變更登記文件。
3.逕行登記:(土登153)
登記名義人住址變更,未申請登記者,登記機關得查明其現在住址,逕為住址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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