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各論外國核發之印鑑證明

作者:三民-洪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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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各論外國核發之印鑑證明

其他依法令應提出之證明文件

外國核發之印鑑證明
應經該國或其就近之我國駐外館處之驗證。(第30點)
清算人經法院准予備查或裁定之證明文件
(1)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公司:
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公司,進入清算程序後,申請不動產登記,應檢附清算人經法院准予備查或裁定之證明文件為代表人資格證明,而代表人印鑑證明得以戶政機關核發者代替。至其申請登記事項,是否屬清算人之職務,非地政機關審查範圍。
(2)到場義務:
代表人除符合土地登記規則第41條第2款、第4款、第6款至第8款、第10款及第15款規定之情形者外,應親自到場,並依同規則第40條規定程序辦理。(第33點)
圖記證明
動員戡亂時期人民團體法修正公布施行前,已以政黨名義登記之不動產,在其取得法人資格前,因處分不動產申請登記時,得檢附內政部核發之圖記證明辦理。(第34點)
外國公司應附文件
(1)負責人之資格證明:(第37點)
A.外國公司臺灣分公司經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撤銷其登記,為辦理清算申請抵押權塗銷登記,得由其臺灣分公司負責人以總公司名義出具抵押權塗銷同意書,並檢附該負責人之資格證明辦理之。
B.分公司負責人除符合土地登記規則第41條第2款、第4款、第6款至第8款、第10款及第15款規定之情形者外,應親自到場,並依同規則第40條規定程序辦理。
(2)設立(變更)登記表、抄錄本:
外國公司在臺代理人申辦土地登記,證明其代理人資格應檢附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核發之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抄錄本或經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核發之影本及認許證,無須另檢附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授權書正本。(第38點)
駐外館處驗證之授權書
旅居海外國人授權他人代為處分其所有國內之不動產,如未檢附國內核發之印鑑證明或其授權書,應檢附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授權書,以配合登記機關之查驗。(第39點)
失蹤證明
申請失蹤人財產管理人登記,應檢附失蹤人失蹤之證明文件。
(第40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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