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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及施行法-房屋及基地租用
作者:洪正(一)準備房屋及其租金(土94)
城市地方,應由政府建築相當數量之準備房屋,供人民承租自用之用。房屋之租金,不得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價額年息百分之八。
(二)房屋租用
1.租金之限制:
(1) 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十為限。約定房屋租金,超過前述定者,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依所定標準強制減定之。(土97)
(2) 所謂土地及建築物之總價額,土地價額依法定地價,建築物價額依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估定之價額。(土施25)
2.擔保金額之限制:
(1) 以現金為租賃之擔保者,其現金利息視為租金之一部。利率之計算,應與租金所由算定之利率相等。(土98)
(2) 擔保之金額,不得超過二個月房屋租金之總額。已交付之擔保金,超過前述限度者,承租人得以超過之部分抵付房租。(土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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