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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及施行法-地籍清理
作者:洪正地籍清理
臺灣光復之初遺有以日據時期會社、組合、神明會名義登記等地籍登記不完整或與現行法令規定不符之情形,因該等情形存在已久,不僅影響土地之有效利用,亦妨礙民眾財產權利之行使。內政部為徹底解決上述地籍問題,爰制定「地籍清理條例」,經總統於96年3月21日公布,以健全地籍管理,確保土地權利,促進土地利用。
(一)定義(地清3)
主管機關清查權利內容不完整或與現行法令規定不符之地籍登記,經釐清權利內容及權屬後,重新辦理登記;未能釐清權利內容及權屬者,予標售或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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