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及施行法-地權限制(四)

作者:洪正

土地法及施行法-地權限制(四)

8.外國人依5之規定取得土地,應依核定期限及用途使用,因故未能依核定期限使用者,應敘明原因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展期;其未依核定期限及用途使用者,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於通知送達後三年內出售。逾期未出售者,得逕為標售,所得價款發還土地所有權人;其土地上有改良物者,得併同標售。
9.標售之處理程序、價款計算、異議處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地政機關定之。
10.外國人租賃或購買之土地,經登記後,依法令之所定,享受權利,負擔義務。(土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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