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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及施行法-地權調整
作者:洪正(一)私有土地面積之限制(土28)
1.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私有土地,得斟酌地方情形,按土地種類及性質,分別限制個人或團體所有土地面積之最高額。限制私有土地面積之最高額,應經中央地政機關之核定。
2.依前述規定限制土地面積最高額之標準,應分別宅地、農地、興辦事業等用地。宅地以十畝為限;農地以其純收益足供一家十口之生活為限;興辦事業用地視其事業規模之大小定其限制。(土施7)
3.平均地權條例亦有對私有建地面積最高額做限制。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尚未建築之私有建築用地,應限制土地所有權人所有面積之最高額。該所有面積之最高額,以十公畝為限。但工業用地、學校用地及經政府核准之大規模建築用地則為例外,視其實際需要分別訂定之。(平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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