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及施行法-地價及改良物價(二)

作者:洪正

土地法及施行法-地價及改良物價(二)

(二)法定地價

1.土地所有權人依土地法所申報之地價,為法定地價。(土148)
2.土地所有權人聲請登記,而不同時申報地價者,以標準地價為法定地價。(土158)

(三)地價調查

1.地價調查方法:(土150)
地價調查,應抽查最近二年內土地市價或收益價格,以為查定標準地價之依據,其抽查宗數,得視地目繁簡地價差異為之。
2.劃分地價等級與平均地價之計算:(土151)
依據土地法第150條調查結果,就地價相近及地段相連或地目相同之土地,劃分為地價等級,並就每等級內抽查宗地之市價或收益價格,以其平均數或中數,為各該地價等級之平均地價。
3.估價規則之制定機關:(土施40)
地價調查估計及土地建築改良物估價之估價標的、估價方法、估價作業程序、估價報告書格式及委託估價等事項之規則,由中央地政機關定之。
 

AddThis Sharing

百科問與答

暫無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