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及施行法-土地稅通則

作者:洪正

土地法及施行法-土地稅通則

(一)土地稅之種類及性質

1.土地稅分地價稅及土地增值稅二種。(土144)
2.土地稅為地方稅。(土146)

(二)土地稅之課徵

1.土地及其改良物,除依法免稅者外,依本法之規定徵稅。
(土143)
2.土地及其改良物,除依本法規定外,不得用任何名目徵收或附加稅款。但因建築道路、堤防、溝渠、或其他土地改良之水陸工程,所需費用,得依法徵收工程受益費。(土147)

(三)稅率

1.業經依法規定地價之地方,應即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分別依土地法第169條擬訂基本稅率,依第171條擬訂累進起點地價,依第173條擬訂加徵空地稅倍數,依第174條擬訂加徵荒地稅倍數,依第180條擬訂土地增值免稅額,及依第186條擬訂建築改良物稅率,併層轉行政院核定舉辦地價稅、土地增值稅及建築改良物稅。(土施36)
2.地價稅基本稅率,暨累進起點地價,空地稅倍數,荒地稅倍數,土地增值稅免稅額及建築改良物稅率,確定施行後,如有增減必要時應依本施行法第36條規定之程序辦理,並於會計年度開始前確定公布。(土施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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